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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是否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发布时间:2018年3月27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是否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公众问: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是否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陈志群律师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是,我们要注意,实践中要分析该责任产生的原因,如果完全是由于劳动者个人原因造成的,并且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有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很难要求劳动者赔偿。因此,不能简单地理解,只要是劳动者原因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同时注意“个人原因造成的”和“劳动合同有约定”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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