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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拓案”提醒我们要强化“商业秘密”保护

发布时间:2018年5月5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8月17日,以宝钢为代表的中国钢铁企业与澳大利亚fmg公司达成2009年度进口矿石谈判协议,中国钢铁协会随即发布谈判结果公报。而此前一天有报道称“上海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胡士泰等4人作出批捕决定”。
  根据报道,胡士泰及其带领的力拓中国区销售团队,曾经以提供铁矿石贸易为名,到中国大陆许多重要的钢铁厂进行调研和交流,甚至还深入到一些中小钢铁厂,去深度挖掘各种“机密信息”,包括原材料库存的周转天数、进口矿的平均成本、吨钢单位毛利、生铁的单位消耗等财务数据。有的数据是有意问到,当地钢铁厂随即提供;有的则是当地钢铁厂在有意和无意间和盘托出了重要企业经营信息。许多文章都在指出 “中国已经进入商贸谍战的高发期”,对于力拓案折射出的 “国内商业秘密保护的缺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国际铁矿石自2004年以来,已经连续五年上涨,2008年,宝钢在与巴西淡水河谷公司达成65%和71%的涨价协议后,又与力拓公司和必和必拓公司达成粉矿和块矿分别上涨79.88%和96.5%的协议。中国铁矿石进口量占全球进口量的46%,作为铁矿石最大的买者,面对力拓、必和必拓、淡水河谷三大矿业公司,中国在铁矿价格谈判中并没有多少话语权。力拓案曝光以后,人们仿佛才恍然大悟。
  所有的商业活动都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进行的博弈活动,其中起关键作用的是谈判双方的信息拥有量,谁拥有较多的信息 (尤其是了解到了对方的信息),将在谈判中占据有利形势,将在谈判中具有“交易地位”。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的国外贸易机构进入我国内地,大多数国际机构在沟通我们与国际企业信息、搭建国际经济、贸易、文化交流等平台上的确做出了贡献。我们在与这些国际机构的交流中常常也降低了交易成本,较快地获得了国际上的新知识、新技术、新产品的资讯。但也应该看到,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的观念意识和制度建设上我们有很多欠缺。可以说,一些企业的信息往往过于公开,有时一般的工作人员都能够了解到企业协议签署的具体细节。至于企业当前的资金压力、产品库存、技术缺陷、销售瓶颈、价格体系等等,非常容易泄密和被人掌握。企业中的保密协议,常常就是一纸空文,保密制度形同虚设。即使泄密了,对于当事人也往往没有制约机制。
  我国《刑法》第219条、第163条、第164条对 “商业秘密”、“窃取商业秘密行为”、“商业贿赂罪”都做出了明确界定,对于窃取和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主体的违法制裁和惩处也做了相关规定。因此,在现代国际经贸活动中,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上应该注意做好三个事情:第一,“知法”。我们的企业员工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及泄密即违法意识。第二,“建章”。建立严格的企业商业秘密信息的保护制度,从而规避“有意”、“无意”、“不慎”泄露商业秘密带来的经营风险。第三,“审计与问责”。建立企业“商业秘密”定期内部审计制度和“泄密问责”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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