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介绍
业界动态
工伤认定
劳动安全
工伤保险
工伤待遇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手机:
13606343839
0532-86019907
邮箱:
JXH_1025@126.COM
地址:
青岛市香港中路福泰广场A座2205室
站内搜索
工伤保险
广东省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派遣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与暂行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二十八条【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全文)
河北:关于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唐山市:上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什么是事故?
关于工伤保险的事故范围的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如何构成?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工伤伤残
七至十级伤残待遇
发布时间:
2013年10月11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河南省交通事故五级伤残赔偿标准
2.人身损害赔偿中安装假肢项目赔偿标准
3.一至四级伤残待遇
4.何种情况可评定为五级伤残?
5.淄博市调整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360634383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