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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班倒工作制哺乳期女工有特权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1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某纸业公司的一线生产岗位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其中包装部门实行三班倒的工作安排,即每个工位每天有3名员工轮班工作,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班组内有5名员工,因此每个员工都有可能被轮排在夜间工作。近日,员工小秦的产假即将结束,马上就会返回包装组继续从事休假前的工作,但却让管理人员罗先生犯了难。平时都知道女员工孕期和产假期间的劳动强度在法律规范中有很多约束,但就是不清楚已恢复正常生理状态的哺乳期内女员工是否依然需要特殊保护,哺乳期的女员工能否安排加班,能否实行倒班?
    正如罗先生的顾虑一样,大多数管理人员的注意力都会放在女员工孕期和产期的特别待遇上,总认为在哺乳期内员工的生理状态已恢复如旧,政策中的特殊保护即可不再适用,但事实上女员工在哺乳期内还承担着哺育婴儿的责任,仍然需要特殊对待。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0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由此可知,小秦身处哺乳期,除了劳动强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以外,公司自然是不能为小秦安排加班的。至于能否依旧执行倒班的工作模式还需了解夜班的定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7条对此进行了解释,所谓夜班是指员工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间从事劳动或工作,而“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系指,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都应执行该法条的规定,对于女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确有困难的,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暂时放宽执行,但要在较短时间内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规定的要求。因此,对于小秦的工作时间,公司可以安排她实行每日倒班,但是需把握其所在工作班次的具体时间,即不能安排她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之间工作,其余时间段可参照一般员工执行,截至哺乳期结束才可以恢复一般员工的一般化管理方式。
    综上所述,正是由于女员工在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上都与男员工存在很大差别,才决定了女员工在一定情况下不宜从事特别繁重和较大强度的体力劳动,否则,会引起其自身疾病,影响身体健康,甚至会影响下一代健康成长。不管是从法律还是社会责任的角度,用人单位在劳动中对女员工进行特殊保护是各方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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