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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

发布时间:2018年7月6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
  对于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任何一方均可随时提出终止或解除。但提前三十日通知义务是为了使对方对其工作安排、人员配置等有一个准备期,故任何一方提出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均应提前三十日。否则应按相差的天数,以解除劳动关系前一个月劳动者的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赔偿金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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