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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标准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1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1、门诊
 
享受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个人自负(不含个人帐户支付部分)的门诊(不含门诊特殊疾病和部分慢性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符合公务员补助条件的,按下列标准补助:
 
年度内个人自付门诊医疗费用
 
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支付% 在职和退休人员自付%
 
1元--1000元 60%40%
 
1001元--3000元70%30%
 
3001元--6000元80%20%
 
2、住院
 
(1)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以上一年度省直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省及省级以上医疗机构为10%,市级医疗机构为8%,区及区以下医疗机构(含厂矿、院校医院、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6%,具体金额一年一定。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逐次递减25%。
 
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大体为上年一度省直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以内,具体金额一年一定。
 
(2)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和慢性病)及急诊留观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在职职工由统筹基金按省及省以上、市、区及区以下医疗机构分别支付85%、88%、91%。退休人员(含省内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分别支付87%、90%、93%。因公出差等特殊情况在外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由所在单位开具证明,经省医保中心审核后,按本条规定支付。
 
(3)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标准
 
省直国家公务员和按规定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疾病和部分慢性病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含起付标准),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60%;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1元至4万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80%。
 
(4)大额医疗补助支付标准
 
省直单位职工因患大病发生的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公务员医疗补助限额之和以上1元至3万元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由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资金补助75%,个人负担25%;在30001元至6万元的,由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资金补助85%,个人负担15%。
 
3、转诊转院及省外就医
 
经批准转外地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检查费用),职工由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含省外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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