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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处罚细则:用人单位收取扣押劳动者财物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1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记者从海口市人社局获悉,海口市针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等行为出台了具体处罚细则,最高可对用人单位以每人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海口市规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共分为4种处罚类型:收取劳动者财物价值100元以下的,处(每人)500元罚款;收取劳动者财物价值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处(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收取劳动者财物价值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收取劳动者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处(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对于很多劳动者日常投诉居多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行为,海口市也专门出台了相关处罚细则:(无论物品大小)扣押劳动者每人物品或者档案共3件以下的,处500元以下罚款;扣押共3件以上5件以下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押共5件以上10件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扣押共10件以上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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