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工伤残待遇和安置以何为主要依据?
根据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14条规定,伤
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
准GB/T16180-1996)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
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2、劳动者工伤致残后护理依赖程度何时确定?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
知》(冀劳[1994]46号)规定,职工工伤护理依赖程度应在治疗过程结束或医疗
期满后确定。
3、因工伤残享受护理费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20条规定,工
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
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3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4、劳动者工伤致残后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20条规定,工
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按照完全、大部分
、部分护理依赖程度,分别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40%、30%。
原河北省劳动厅《工伤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护理费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
资为基数计发。
5、工伤职工需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如何处理?
根据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21条规定,工
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
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