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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时对因工负伤(包括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如何安置?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0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改制企业因工伤残职工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统筹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因工负伤(包括职业病)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保留劳动关系不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企业在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逐步移交社会化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应由企业支付的工伤待遇,由企业一次性支付工伤职工。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管理,继续承担各类工伤保险费用;经协商一致,与原主体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原主体企业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当地的有关规定,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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