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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审核

发布时间:2016年1月14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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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审核对象、机关及时限

审核依据

办事程序

监管措施

(一) 审核对象、机关及时限

1. 对象: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2. 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

3. 时限: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审核完。

(二) 审核依据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1994年10月7日劳部发[1994]419号)第六条:各级地方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和行业部门劳服企业管理机构,应依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加强对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的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

第十四条: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采取原有企业改制和组建新企业两种方式设立。新组建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由3名以上作为发起人,并有20名以上个人股东;原有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经原企业职工大会通过。有外来投资的,应征得投资者的同意。上述两种情况均需报地方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由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第四十一条:各级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和税务部门,对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情况及享受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十四条: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合并与分立,应报当地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依照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企业终止清算结束时,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经会计事务所验证后,报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并报原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企业终止。

(三) 办事程序

1、 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申请报告;

(2) 实施方案;

(3) 企业章程;

(4)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或新组建企业发起人协议书;

(5) 企业财产验资确认书;

(6) 企业资产所有者及投资者意见;

(7) 劳服企业认定证书;

(8) 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2、 工作人员对拟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劳服企业的场所、股金来源和人员设置等情况进行调查。

3、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四) 监管措施

1. 在劳服企业的年度资格审查时,对应监督检查。

2. 加强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

[摘自湖南省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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