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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年薪制——让人欢喜让人忧

发布时间:2016年2月3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从1992年上海英雄金笔厂率先在全国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以来,到目前全国已有6700多家企业实行了年薪制,并有20多个省份出台了有关实施办法。

几年来,社会各界对企业经营者年薪制颇为关注。究其原因,一是实行年薪制有利于实现经营者利益与职工利益相分离,加强企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创造条件。二是实行年薪制能够强化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促进企业家队伍的形成。这样,年薪制理应受到企业经营者的欢迎,而实际情况又如何呢?

年薪制不被看好

遗憾的是,在不少地方,比如河南、浙江等省,年薪制不同程度地遭到了企业的冷落。

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工资所的研究人员在考察中发现,即便效益较好的企业,一些厂长、经理推行年薪制的积极性并不高。据了解,目前各地实行年薪制的普遍做法是,规定能够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完成利润及税收指标的企业经营者,方可领到比本企业职工当年度平均工资高出3到6倍的年薪(包括基本年薪、风险收入、奖励年薪等)。这对于那些年收入已经颇高的企业老总说,年薪制,意味着一系列考核指标,显然对他们没有多大吸引力。在河南某味精集团,目前企业老总的年收入已经达到10万元,倘若实行年薪制,经营者须完成各项考核指标才能领取风险收入,这样企业老总的收入可能不仅不升反而下降。况且一旦国有资产减值,经营者还要按一定比例赔补,从基本年薪中扣除,对于效益不太稳定的企业,经营者普遍认为这样做风险太大。

在效益不好的企业,实行年薪制面临着更大的障碍。一位国有针织厂厂长坦言,目前下岗职工在增加,如果贸然公布经营者高于普通职工几倍的基本年薪,职工心理上难以接受,可能产生负面效应。此外,有的困难企业经营者也指出,企业效益不好原因是多方面的,很多是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同样是经营者,付出的劳动差不多,由于外部条件、历史条件不一样,结果年薪收入相差甚远。在湖北宜昌,某企业经营者由于没有完成扭亏指标,尽管一年到头很辛苦,最终只领到2400元年薪,还不如工人拿得多。显然,这对经营者是不公平的。

“股票年薪”引起关注

在推行年薪制的企业,由于年薪制的某些做法存在弊端,使得企业短期行为盛行。为有效地将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与企业长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目前,一种被称作“期权奖励”的特别奖励出现在武汉、上海等地国企经营者的年薪中。此举不仅使经营者有了内在动力,更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

据介绍,在1998年度武汉国资公司企业法人代表年薪大会上,武汉健民等6家企业法人代表领取了“股票年薪”。武汉国资公司严格按照各项经济指标,硬化对企业法人代表的考核约束,通过经营业绩评定书、警示函等新的管理方式,建立了经营业绩的综合评价体系。全年100%完成指标的法人代表可按净利润3‰获得风险收入,其中30%以现金支付,70%以股票支付。在本年度最高年薪获得者中南商业集团法人代表严规方所获得的16.7万元中,有7万元以8000股的企业股票兑现。以后每隔一年国资公司将30%的股票支付给获奖者;还没支付的股票由国资公司代管并行使表决权。股票不能上市交易,但企业经营者享有分红和配股的权利。这样,经营者的利益与企业业绩更直接挂钩,业绩越好,经营者获利越大;反之,不仅奖励不能实现,还要受到惩罚。

武汉国资公司将股票期权这一特殊激励方式引入年薪制的做法,正引起各方广泛关注。有专家指出,我国国情不同,企业的管理现状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还有一段不小的差距,因此,探索股权奖励机制,不可能一开始就很完善,有些做法还要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尤其是在我国当前上市公司少,股票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各地应积极探索适合当地的年薪制办法,而不应盲目效仿“股票年薪”制。

具体操作有待规范

尽管各地在制定年薪制的实施办法时,结合当地实际,也参照了国际惯例,具有一定的科学性、约束性,但现实中的很多问题仍让人们感到困惑。

比如,如何界定经营班子成员范围?党委书记、工会主席要不要算入经营班子成员?以当年企业实现利税为主要考核指标,虽简便易操作,但这种简单地以成败论英雄的做法是否合理?考核企业经济效益指标的同时,是否应考核社会效益指标?这些问题处理得如何,直接关系着企业年薪制的推行效果。因此有学者提出建议:

首先,有关部门应从全国范围制定一份指导地方操作的原则性办法,就那些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进行科学、统一地界定。

其次,各地要加快企业现代制度建设进程,尤其要加大企业产权,人事制度的改革力度,为年薪制的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

第三,要理顺管理体制,避免多个部门都插手年薪制管理的现象发生。

最后,要加大年薪制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企业家对于企业的特殊价值。否则,像河南某企业经营者那样,连2万元的年薪都不敢拿,要达到年薪制激励经营者的目的,又从何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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