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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山县七次调解化解群体纠纷

发布时间:2017年4月22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近日,湖南省衡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历时3个月,经7次调解,成功化解一起涉案标的为294万元,牵涉32名农民工权益的重大劳动争议案。

  今年4月12日,原衡山县宇科纸业有限公司职工戴小林、成伏生、李雪成等32人,向衡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方——衡山县宇科纸业有限公司支付他们被拖欠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加班工资、养老保险金等相关赔偿金及滞纳金,共计294.51万元。

  4月13日,衡山县劳动保障局局长彭应钦亲自率领该局仲裁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协调。因职工方坚持申请标的,宇科纸业有限公司拒绝支付而搁浅。

  衡山县主管副县长郭新衡闻讯后,当即对该县劳动保障局提出明确要求: “根据调解优先原则,紧紧围绕‘和’字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确保衡山县宇科纸业有限公司这一县内造纸行业的龙头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及返乡农民工再就业示范基地的正常生产。”

  4月25日,衡山县仲裁工作人员会同该县开云司法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协调。因赔偿标的差距过大,协商再次未果。

  5月25日,衡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仲裁庭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9日,衡山县宇科纸业有限公司成立,戴小林等32人先后进入该公司工作;2008年4月1日,该公司与戴小林等32人分别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4月4日,戴小林等32人集体辞职;2009年4月10日,除碎浆班24名职工的工资,因3位带班组长未向班长及时提供考勤情况,导致今年2月和3月的工资无法结算外,其余8名申请人的工资已结算。

  根据证据质证和庭审调查,仲裁庭认为:该公司应该及时支付剩余24名职工的工资;该公司不存在“无故拖欠”工资行为,故这些职工要求该公司给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无事实依据,且给付100%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这些职工是自己提出辞职的,且该公司同意其辞职,故该公司不需要向职工支付赔偿金;职工在该公司月工作时间未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虽然存在休息日工作的情形,但每月至少休息8.25天,故职工提出的要求该公司给付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养老保险金及滞交的养老保险金滞纳金,由该县社保经办机构根据32名职工各自的情况分别核定缴费年限和缴费年限,32名职工应自缴部分由该公司代扣,连同该公司应缴纳部分一并缴至该县社会保险费征缴经办机构。

  庭审中,因双方对诉求标的差距过大,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6月3日,衡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与该县司法局律师组成协调小组,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律师进行协商。通过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缩小了双方诉求差距,并达成了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

  6月5日,衡山县宇科纸业有限公司按期付清了拖欠的4万余元工资,调解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7月3日,经过组织协商,双方终于自愿达成一致意见:衡山县宇科纸业有限公司同意分两期支付32名农民工补偿款17.315万元。

  7月20日,衡山县宇科纸业有限公司将最后一期补偿款9.2354万元送到调解小组。历时3个月的一起群体纠纷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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