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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商业秘密跳槽需要向原单位支付违约金吗?

发布时间:2017年7月1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带商业秘密跳槽需要向原单位支付违约金吗?
 
员工在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如约定相应的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在一定时间内员工(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从事了与原合同约定的不得从事的相关职业的话,应当支付违约金。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此即是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是指为防止商业秘密在同行业间的泄露,用人单位与掌握其商业秘密的员工通过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员工离职后的一定期间,不得从事或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也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用人单位将给与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跳槽”、企业“挖人”等现象频发,那么哪些人适用竞业限制条款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还应注意的是依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即竞业限制期限以劳动者离职后两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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