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反申请书
反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xx市x x房地产开发公司
地址:x x省xx市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邢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x x x 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反申请人(本案申请人);x x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地址:xx省x x市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方xx职务:总经理
案由:房屋购销合同纠纷
反请求事项:
1.付清剩余工程款1巧万元;
2.补付房屋调价款95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19x x年8月14日,反请求人与xx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签订房屋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反申请人将所建立于xx区xx路x号的巧号楼2层至6层楼房,建筑面积约2仪幻平方米,售与对外经济贸易公司,每平方米1900元,总售价380万元,自合同订立时起分三次付清。施工期间,由于市场建材价格大幅度上涨,xx市政府下达《19x x年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及价差调整的通知》,反申请人根据此通知及实际施工情况,经市房屋开发管理办公室审核,将原订价调整至每平方米2400元。反申请人在房屋竣工并经市质检站验收合格后,通知xx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于合同中所约定1999万元人民币。而xx对外贸易公司不同意上调房价,至今未付刹余工程款。
反申请人认为,’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大幅度上涨,致使房屋成本提高,这是一种无法防止的外因,根据《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款规定,由于无法致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据此,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评断,裁决x x对外经济贸易公司按上调后的价格付清剩余工程款115万元,并补付房屋调价款95万元人民币。
此致
xx市仲裁委员会
反申请人:xx市x x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x x
1999年4月21日
附:1、xx市政府所下达《关于1992年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及价差调整的通知》;
2、x x市房屋开发管理办公室关于反申请人所建房屋调价的审核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