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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加班协议我应该履行吗?

发布时间:2018年7月11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鲁律师:
你好!我在一家服饰公司工作。今年3月份,公司为完成一批外贸服装加工业务,要求全部工人都加班工作。当初考虑到加班的酬劳比较丰厚,因此我自愿与单位签订了一份每天工作12小时的协议。但后来因为家中有事,我需要回家处理,所以无法履行加班合同。而根据合同约定,一方违约,要承担高额赔偿金。
请问:这种情况我该如何处理?如果我不履行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何先生:
你好!你在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时能首先求助于我们《咨询台》栏目,感谢你给予的信任与支持,现就你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解答,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工作时间:(1)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的;(2)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3)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等。
但是延长工作时间不是毫无限制的。《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根据《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只有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或者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延长工作时间才不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
从你的来信看,单位是因为要完成外贸加工业务才要求每天加班4个小时的,这种情况显然不属于第42条的情形,因此单位与你的加班合同约定是违法的。你可以以合同内容违法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也就是说,你即使反悔,也不需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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