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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问答:复员军人旧伤复发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发布时间:2018年3月19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问:我是一名复员军人,在一家企业工作。在部队期间我曾因公负伤致残,单位给我发了革命伤残军人证。前几个月在工作中因劳动强度过大,造成旧伤复发。当我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公司却说我是在部队因公致残,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请问,我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复转军人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不属于在工作中发生的工伤,但考虑到军人在服役期间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受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作出专门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应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伤残复发都认定为工伤,只有职工在军队服役期间因公负伤致残,并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能够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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