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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如何就医,如何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1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首先,参保人员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挂处方到定
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非定点药店购药发生医疗费用,除
符合转诊等规定条件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其次,所发生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
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
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将按规定不予支付。
  第三,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要区分是属于统筹基金支付
范围还是属于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亦即属于统
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最高支付到“封顶额”为止。个
人也要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封顶额”以上费用则全部由个人支付或通过参加补充
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解决,个
人帐户有结余的,也可以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
假定:某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看了一次门诊,发生医疗
费用200元;两次住院发生医疗费用分别为20000元和10000元,其中两次住院分
别发生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等费用2000元和1000元;当地统帐
支付范围按门诊和住院划分,住院起付标准第一次为800元,第二次为500元,统
筹支付范围费用的支付比例为90%,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那么,这些医疗
费用该怎样支付呢?
  (一)门诊的医疗费用将直接由个人帐户支付,如果该职工个人帐户有500元,
则支付200元,尚有300元结余。
  (二)对第一次住院费用的20000元,需要先扣除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
疗费用2000元,再扣除起付标准800元,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的17200元,将
由统筹基金支付15480元。
  (三)对第二次住院费用的10000元,需要先扣除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
疗费用1000元,再扣除起付标准500元,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的8500元,可由
统筹基金支付7650元,但由于第一次住院已经由统筹基金支付15480元,而最高
支付限额为20000元,因此,对第二次住院费用也只能由统筹基金支付4520元。
从该职工全年医疗费用负担情况看,总共花费医药费30200元,统筹基金支付
了20000元,个人帐户可支付500元,个人需要负担9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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