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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级伤残每月增发103元

发布时间:2014年4月24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为维护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合法权益,南京市劳动保障局发出通知,对2004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进行调整,伤残抚恤金最低增加85.80元,护理费最低增加34.30元,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最低增加34.30元。
  本次定期待遇调整共涉及三类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伤残抚恤金、护理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其中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一级每月增加103.00元,按月发放1234.79元;二级每月增加97.30元,按月发放1166.26元;三级每月增加91.50元,按月发放1097.56元;四级每月增加85.80元,按月发放1028.99元。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并已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原伤残抚恤金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同时,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57.20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45.80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34.30元。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45.80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34.30元。
  此次定期待遇标准调整执行时间为2004年7月1日,本月份发放工伤待遇时一并将整年的增加部分发放到位。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支付的,用人单位依文进行相应调整补发。五县(区)工伤保险,由于实行市、县(区)两级统筹,其工伤定期待遇标准的调整,由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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