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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致伤

发布时间:2014年7月7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案例:田某某,男,32岁。 1996年8月28日入职某市第二铸管厂工作,从事铸造工。2002年1月20日在车间主任派其到该厂另一车间拿工具返回本工作岗位途中,被该厂建筑工场的高空坠落物(砖块)砸伤头部,当即昏迷送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脑挫裂伤,用了医疗费2万多元。出院后田某某向所在单位申请工伤待遇,但单位以其不是在本工作岗位受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田某某对此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诉讼,要求认定其为工伤。
  争议焦点:在非工作岗位但因工作原因致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点评与结论:《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作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致伤残或死亡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就开展调查,认为田某某虽然致伤地点不是在本工作岗位,但他是受领导(车间主任)指派离开本工作岗位到另一车间拿工具的,故其受伤地点应属于工作场所。这一事故具有一般工伤事故应具备的三要素,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为了工作而受伤。因此,当地劳动行政保障部门依法认定田某某为工伤,并责成单位给田某某支付工伤待遇,单位也乐意地接受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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