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法律热线:
手机:
13606343839
0532-86019907
邮箱:JXH_1025@126.COM
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福泰广场A座2205室
站内搜索

开展社区就业服务,促进再就业

发布时间:2015年1月7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内容提示:

建立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网络

制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的政策措施

完善社区就业服务工作机制

加强《社区就业服务证书》管理

落实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的优惠扶持政策

(一)建立社区就业服务网络

1.确定社区就业服务工作机构,组建社区就业服务载体。为有利于就业服务各项工作的相互衔接和整体功能的发挥,我省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由县以上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社区就业服务工作任务较重的城市所辖区、县级市和人口大县,可在同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建立社区就业服务中心;城镇街道办事处可依托劳动保障部门的街道就业服务机构或民政部门的社区服务中心,增挂街道社区就业服务中心的牌子,不再增设工作机构,并承担相应的社区就业服务任务;下岗职工比较集中的居委会也可建立社区就业服务站,具体组织开展社区就业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独立形成一个社区的,可在企业劳动服务公司或劳服企业管理机构增挂企业社区就业服务中心牌子,与当地街道基层组织加强配合,共同开展社区就业服务工作。

社区就业服务中心是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业实现再就业提供各项服务的工作组织,是组织开展社区就业服务的载体。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社区综合发展规划和社区内居民、企事业单位的服务需求,开发各种形式的便民利民服务项目和生产自救项目,拓宽就业渠道。

(2)管理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协调、落实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的优惠扶持政策,并对其申办的社区服务项目进行指导,协助落实再就业岗位。

(3)协助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社区就业信息、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生产自救等项服务。

(4)开展信息交流、项目咨询、财务代理等项业务活动,为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社区服务从业人员代办各项社会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

有条件的社区就业服务中心可办成企业法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2.建立社区就业劳动组织。社区就业劳动组织是企事业单位、街道基层组织创办,下岗职工组织起来兴办的以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为主,从事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并获得一定劳动收入和社会保障的社区就业实体。其认定的范围和条件是:按规定办理了有关手续,开展社区服务相关业务,并纳入当地社区就业服务中心的指导和管理;承担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安置任务,其中安置下岗职工的人数应达到社区就业劳动组织人数的60%以上。有条件的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可办成社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3.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通过个体经营或从事独立劳务服务开展社区服务。凡下岗职工个人从事的社区服务活动,应自觉服从当地民政部门的统一管理,并接受当地社区就业服务中心对其实现再就业的指导和帮助。

4.对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和下岗职工个人开展的社区服务活动实行证书管理。为便于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和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的审核认定,凡是经批准建立的社区就业劳动组织,以及被纳入当地社区就业服务中心的指导,并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职工个人,应发给《社区就业服务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凭《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证书》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监制并盖章,由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发证和年检工作。

(二)制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的政策措施

1.我省社区服务业的界定及免税范围。社区居民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居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43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免税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税务总局43号文件规定的8项内容。

(2)我省增列的项目有:①物品代购用;②交通与车辆协管服务;③图书杂志借阅服务;④裁缝洗衣理发服务;⑤家庭工具器具租赁服务。

2.抓好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10号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我省制定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抓好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的落实。

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和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职工个人,应凭《证书》和《下岗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其从事的社区居民服务业项目,在2003年12月31日前,可按规定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项税收优惠政策。对持有《证书》的社区就业劳动组和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职工个人,有关部门应免收其在从事社区服务中的各项行政性收费。

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和在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之后、已同原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可以比照享受国家和我省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制定的优惠扶持政策。

3.完善配套的政策措施。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在社区服务业实现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为鼓励下岗职工通过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开展社区服务,对于生产经营不稳定的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和从事独立的社区劳务服务的下岗职工个人,在其开展社区服务活动的半年内可暂不要求申办工商营业执照。对已在社区实现再就业,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其社会保险可委托当地社区就业服务中心代办,由所在的社区就业劳动组织、社区服务企业或从事社区服务个体经营的人员继续缴纳。对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和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职工个人在开展社区服务场地、项目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有关部门和街道基层组织应尽可能予以帮助解决。

4.多渠道筹措社区就业服务工作资金。一是由下岗职工所在企业扶持一部分;二是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地方财政适当补贴一部分;三是争取社会各方面资助一部分;四是社区就业服务工作机构自筹一部分。上述经费主要用于对下岗职工在社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资金扶持和一些无偿服务项目的资助。

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面向城镇、面向社区、方便灵活的经营优势。在保持依法稳健经营的前提下,积极为社区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结算、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要努力转变经营观念,在支持社区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拓宽城市金融服务的新领域,对于社区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小额信贷需求,金融机构要给予高度重视,在不违反信贷原则的情况下,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积极支持。

5.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就业服务。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主动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社区就业服务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就业培训中心和街道、居委会社区就业服务组织的作用,通过提供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发布社区就业信息、开设社区服务窗口、组织创业辅导和职业培训、开展社区就业的职业介绍和劳务输出,以及加强对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和从事社区服务下岗职工个人的指导与服务等多种措施,组织开展社区就业服务,促进更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业实现再就业。对组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免费开展社区服务培训的再就业培训机构,以及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在社区就业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经费补助。

(三)完善社区就业服务工作机制

1.建立和完善在各级政策统一领导下,由各级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劳动保障、民政、财政、建设、公安、文化、卫生、工商、地税、银行、工会等有关部门分工合作,街道基层组织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积极参与,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的社区就业服务工作机制。共同推动社区就业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是社区就业服务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拓宽社区就业领域的调查研究,制定社区就业服务的发展规划和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业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社区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并对所属就业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的社区就业服务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各级民政部门是社区服务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四川省社区服务“九五”发展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抓好社区服务业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具体的组织管理工作。通过发展社区服务业,努力增加社区就业岗位,促进更多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业实现再就业。

各级财政、城建、公安、文化、卫生、工商、地税、银行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在积极促进社区服务业发展的同时,研究制定促进社区就业服务工作开展的政策措施,切实抓好促进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的落实,为下岗职工在社区服务中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尽可能提供帮助和支持。

各级工会要加大实施“女职工社区服务行动”的力度,充分利用遍布社会各个层面的组织优势,进一步发挥已建立健全的下岗职工社区服务指导中心的作用,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帮助下岗职工转变择业观念,进一步宣传、动员、培训、组织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促进其通过多种形式在社区服务业实现再就业。

街道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创造条件组建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并与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就业服务,为辖区内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创造条件。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与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街道基层组织的联系,将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工作延伸到社区服务领域,积极引导、支持和帮助更多的下岗职工通过从事社区服务实现再就业。

2.各级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抓好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协调解决社区就业服务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有关《社区就业服务证书》的申报、审批程序,以及凭《证书》享受免税政策的具体办法,由省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另文下发。

3.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先进典型的宣传报导,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下岗职工进一步转变择业观念,树立自强意识,通过多种形式在社区服务业尽快实现再就业。

(四)加强《社区就业服务证书》管理

1.《社区就业服务证书》的发放对象和条件

(1) 开展社区服务业务,并承担了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已同原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失业失员(以下简称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安置任务,其安置比例已达到企业职工总额60%以上的社区服务企业;

(2)按规定办理了有关手续,开展社区服务业务,并纳入当地社区就业服务中心的指导和管理(暂未建立社区就业服务中心的由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直接进行指导和管理),承担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安置任务,其安置比例已达到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社区就业劳动组织;

(3)从事社区服务个体经营或独立劳务服务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个人。

凡符合上述发放对象和条件的社区服务企业、社区就业劳动组织,以及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个人(以下简称社区就业实体),应发给《社区就业服务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凭《证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2.《证书》的申办程序

(1)由社区就业实体提出申请,其基本内容应包括:负责人、服务项目、资金总额、从业人员总数、地址,并附上安置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名册及有关证件或证明复印件。

(2)由街道(镇、企业)社区就业服务中心(暂未建立社区就业服务中心的由同级就业服务或劳服企业管理机构)审核社区服务企业、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情况,并对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个人进行核定。

(3)由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准后发给《证书》,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证书》的印制和管理

参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管理办法,《证书》由省劳动保障厅监制,并授权由省就业局负责印制和在《证书》正本上盖章,副本由负责发证和年检的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盖章。《证书》由发证单位统一管理。社区就业实体解散、终止或改变其性质的,由发证单位负责收回《证书》。

4.《证书》的年检

(1)凡我省范围内经县以上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发给《证书》的社区就业实体,都应进行年检。

(2)年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地、州)或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会同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进行。

(3)年检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年初进行,具体时间各地可根据情况确定。年检合格后,由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证书》副本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年检结束后,于每年6月底以前,由各市(地、州)就业局汇总本地情况,写出年检总结报告,分别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就业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

(4)年检的内容主要是检查省劳动厅等省级12部门联合下发的川劳发[1999]21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包括安置的人员比例及变化情况;手续资料是否完备;免征税收等有关政策是否落实等。

(5)社区就业实体未通过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不能继续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在年检中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应停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对其过去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免征的税金进行清缴收回。

(五)落实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的优惠扶持政策

1.社区就业实体从事社区服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43号文件和省劳动厅等省级12部门下发的川劳发[1999]21号文件规定并领取了《证书》的,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有关税务优惠政策。

2.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应按规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证,并向当地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3.办理申报免税的社区就业实体应提交下列材料:

(1) 《社区就业服务证书》副本;

(2) 填写的《社区就业实体申报表》;

(3) 安置人员的花名册,并附上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下岗证》、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证明或城镇失业人员的《失业证》。

4.对从事社区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领取了《证书》的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凡符合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条件的,经县以上就业管理机构认定,可办成社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并同时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5.持有《证书》,但生产经营不稳定的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及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个人,在其开展社区服务活动的半年内,可暂不要求申办工商营业执照,并免收其从事社区服务中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已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社区就业劳动组织以及从事社区服务半年以上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个人,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工商营业执照。

6.各级政府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劳动保障、地税、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社区就业实体在享受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详见四川省劳动厅等12部门《关于大力开展社区就业服务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21日川劳发[1999]21号、四川省劳动厅等4部门关于加强《社区就业服务证书》管理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月4日川劳发[2000]1号)



All Right Reserved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0634383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