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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闽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

发布时间:2015年5月15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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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具体要求

(一) 政策依据

在闽中直企业职工下岗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直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3号)和闽委发[19]9号、闽政[1996]1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具体要求

1. 驻闽中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要纳入当地统计和管理范围。

2. 对进中心或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核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并对社会承担的再就业基金予以保证。

3. 要充分发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作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千方百计提供再就业服务,帮助驻闽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并切实抓好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

4. 驻闽中直企业要及时和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沟通情况,重要情况要妥善处理并随时报告。

[详见福建省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直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00年3月23日闽劳力[200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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