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法律热线:
手机:
13606343839
0532-86019907
邮箱:JXH_1025@126.COM
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福泰广场A座2205室
站内搜索

企业职工的生母、养母、继母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15年9月17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根据民政部[63]生活字第466号复函的规定,不论职工的生母、养母或继母,只限一人享受供养。例如,某职工原来供养自己的生母,生母死亡后,其父娶了继母,其继母就不能再列为职工的供养亲属,因为其生母已经享受了供养亲属的待遇。至于职工从小就死了母亲,一直由继母抚养长大,其继母在生活上又是依靠职工供养的,可以列为供养亲属。职工自幼过继给别人,养父母也可以列为供养亲属,但其生身父母就不能再列为供养亲属。 职工因工死亡后,其妻改嫁,其子女是否继续领取抚恤费?
根据全总劳动保险部1964年4月问题解答第66题规定,如子女是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原则上可以继续享受抚恤待遇。



All Right Reserved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0634383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