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介绍
业界动态
工伤认定
劳动安全
工伤保险
工伤待遇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手机:
13606343839
0532-86019907
邮箱:
JXH_1025@126.COM
地址:
青岛市香港中路福泰广场A座2205室
站内搜索
员工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
这样的加班协议我应该履行吗?
员工追索加班费需举证 企业与职工须协商加班
四种加班不能拒绝
“十一”加班日工资翻倍有法定
劳动者如何打赢节假日加班费官司
如何确定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
劳动者未完成劳动定额或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支付低于工资标准的工资
西藏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幅度达到30%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工伤待遇
职工工伤生活护理费标准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
2015年11月19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如何规定的?
2.浙江省工亡职工丧葬费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领
3.患病非因工负伤有相应待遇
4.工伤医疗期间的误工费
5.医疗费用的负担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360634383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