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法律热线:
手机:
13606343839
0532-86019907
邮箱:JXH_1025@126.COM
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福泰广场A座2205室
站内搜索

职工工伤生活护理费标准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9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All Right Reserved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0634383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