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包括就业 转失业的人员和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失业保险条例》所指失业人员只限定为就业转失业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我国目前的法定劳动年龄是16-60岁,体育、文艺和特种工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企业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职工实行退休制度,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符合条件的患病、因工致残职工可以降低退休年龄。按照上述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都可以寻求职业,从事社会生产经营等活动,并取得合法收入。所谓有劳动能力,是指失业人员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的行为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若不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也不能视为失业人员,如精神病人、完全伤残不能从事任何社会性劳动的人员等。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是指失业人员有工作要求,但受客观因素的制约尚未实现就业。对那些目前虽无工作,但没有工作要求的人不能视为失业人员。这部分人自愿放弃就业权利,已经退出了劳动力的队伍,不属于劳动力,也就不存在失业问题。
造成失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到不同国家或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其主导因素并不完全相同。国际上一般将失业原因分为如下几类:摩擦性失业,由于求职的劳动者与需要提供的岗位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差异而导致的失业,如新生劳动力找不到工作,工人想转换工作岗位时出现的工作中断等;季节性失业,由于某些行业生产条件或产品受气候条件、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使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变化而导致的失业;技术性失业,由于使用新机器设备和材料,采用新的生产工艺和新的生产管理方式,出现社会局部劳动力过剩而导致的失业;结构性失业,由于经济、产业结构变化以及生产形式、规模的变化,促使劳动力结构进行相应调整而导致的失业;周期性失业,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经济的周期性萎缩而导致的失业。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分析,造成失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力供大于求。我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1998年底,人口总数达12.5亿人,其中经济活动人口就达7.1亿。特别是八十年代以来,我国进入劳动年龄人口的高峰期,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明显上升,十年间上升近10个百分点。另一方面,我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其他经济资源相对短缺,制约了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从发展趋势看,今后一个时期,每年新增劳动力在1000万人左右,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约3000万人,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将要加入到城镇就业队伍中。另外,随着企业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化,历史上形成的富余人员问题将要逐步得到解决,多年来积淀的大量冗员进入社会竞争就业岗位将成为必然趋势。可以说,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存在。二是我国正在对经济结构进行重大调整,与之相适应,劳动力结构必然要进行相应调整,不可避免地会造成部分人员失业,这种结构性失业的状况增加了失业压力。三是伴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一些领域特别是第一、第二产业的传统部门,不仅不能扩大就业容量,反而会减少用人,分流部分劳动力,致使失业人员数量增加。四是由于许多失业人员技能单一,职业技术水平不高,难以适应用人单位的需要,加上择业观念陈旧,不能依靠自身的努力开辟就业门路,加大了实现再就业的难度。五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覆盖面窄,市场就业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对劳动力流动和合理配置也有着明显的制约作用。
失业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劳动力资源是经济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就业岗位的竞争是劳动力资源实现优化配置的必要前提。竞争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劳动力因各种原因暂时不能实现就业。解决失业问题,不是完全消除失业现象,而是通过发展经济开发就业岗位,通过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把失业人员的数量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同时,通过实施失业保险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劳动者给予帮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提供再就业服务,把失业造成的 消极影响降到最低限。因此,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对分担失业风险,解决失业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