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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0日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很多公司认为,依据原劳动部于1995年8月日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大学生虽然入职了本公司,但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身份仍是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律师解答: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005年5月5日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了确定劳动关系的实质条件为:(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如双方符合实质条件,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劳动法》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依法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排除未毕业大学生的劳动权利。至于《意见》第十二条所涉情形仅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参加短期或不定期劳务工作以获取一定劳务报酬的情况,属于勤工助学,用人单位擅自认为大学生入职就是勤工俭学是不对的。这不同于正常就业。
  综上,只要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符合《通知》规定的确定劳动关系的实质条件,且不存在欺诈等认定劳动关系无效的行为,从目前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来看,大学生是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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