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等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50号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
一、《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 246号,以下简称 246号文)
所指的“生活补助费”是《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经济补偿的具体化,与《违反和解
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以下简称481号文)所指的“经济
补偿金”是同一概念。
二、 246号文对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规定得较为原则, 481号文对生活补助费
和医疗补助费区别不同情况规定得较为详细。因此,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
医疗补助费的发放标准、计发年限、计发基数等按 481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予职工经
济补偿。